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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文广
局机关干部与企业一同商讨企
我市召开机电行业结构调整规
        
关于大力发展私企决定
发布时间:2007-5-10 16:14:48 来源: 阅读次数:


20、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现职人员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流的,其人事、劳动关系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县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代理,可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优惠。居信原单位住房的,允许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购房优惠政策。
21、鼓励大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属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和属本市接纳计划并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愿意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就业的,由县以上从事部门人才交通中心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按职能分工,代为办理档案挂靠,管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职称评聘评定等相关业务。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愿意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就业的,其人事关系由负责安置的民政部门暂为代管。符合国家政策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免收教育补偿费,城市增容费与国有单位的毕业生同等对待。
2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聘用本地下岗职工就业的,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人才交流服务费、登记费、职业介绍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再就业培训费。
四、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
23、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承包、租赁、参股、兼并、购买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到改制的企业中去了解情况,帮助他们处理和解决改制过程中在债务、职工安置、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使用、土地使用权、进出口权,以及合同签订、登记注册等方面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企业,允许先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字号和各种经营许可证,后变更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名称。
24、在清产核试验资的基础上,允许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批准,并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将企业以低价或“零”价位出让给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由受让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承担其债务。
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25、对当年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私营企业,按中发[1998]10号文和粤发[1998]11号文、粤府[1997]104号文的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26、从事生产的私营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占该企业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民政福利证书》后,可享受民政利业的税收优惠。残疾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工商管理费减免收取;残疾人员提供加工和从事修理配业的,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2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按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
28、私营科技企业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凡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国家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29、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免征营业税。
30、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进行“三高”农业开发项目的,按国家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扩宽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困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
31、金融部门应从思想上、经营理念上转变,要根据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速度快、占比重大的实际,适时调整业务结构,取消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规定的不合理的信贷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凡申请贷款经审查符合信贷条件和要求,手续齐备的,应及时审批并发放贷款;对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项目应重点扶持,对偿还能力强的应大力支持。
32、豉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信用合作社入股,信用合作社要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对入股的社员给予贷款方面的倾斜和扶持。
33、各级金融部门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经济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促进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可依法互相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可依法建立信贷担保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采取私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私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资金。
34、引导、鼓励、扶持有规模、有实力、经济效益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可观的私营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争取上市发行股标直接融资,实现由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可发行债券。
35、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经法定验资机构评估定价后,向金融部门办理贷款抵押。
七、严格执法,制止不合理收费,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6、每年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物价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项缴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坚决制止不合理的收费。
3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缴费卡制,各项收费应在《缴费卡》上详细填写收费项目、标准、金额、收费单位、收费员姓名、收费时间,对缴费监督卡上没有收费项目和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缴或向物价部门反映。
38、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借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证照”进行年检(审)之机,搭车收费;不能借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强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要求赞助。
39、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企业名称、商标权、商业秘密及合法财产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违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0、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招聘员工,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依法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4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凭证,除工商行政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违法扣缴或员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营业热照所造成的损失,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42、为使产权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挂靠在国有、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尽快办理脱钩手续,还其本来面目。挂靠在党政机关的, 一律限期胶钩。
43、各级政府及金融、司法部门应从全局、发展的角度妥善善处理和解决好改制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问题,防止国在原企业的债务问题影响改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44、各级科技、劳动、人事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抓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引导他们逐步摆脱作坊式、家族式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走上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企业之路。
45、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工商联应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照章纳税、勤劳致富的观念。对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业绩突出、贡献大的先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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