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及省大颁布的《广东省个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加强领导
1、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培植。
2、 成立梅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规划和措施,组织协调和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
二、加大扶持力度,提供优质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 简化审批的登记注册手续。自然人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证后照”的行业或项目外,其他地方和部门的规定,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由工商部门根椐登记条直接核准登记发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在登离照前审批的行业或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必简化审批手续工作。
4、 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对申请从事生产、科技的农业生产服务的私营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以逐步到位,首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60%的可先登记发照。
私营企业将专利技术或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资股本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和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其所占份额可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0%至35%。
5、 放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行业和商品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作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各种限制。符合条件的可依靠法申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建筑工程、装饰装璜施工、房地产开发、金银首饰加工与销售、设立典当行业。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农业、能源、水利、交通、信息网络及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投资与经营,或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三来一补”业务;支持个体工商户、企业开展边境贸易业务,到境旬办企业、开展国际科技贸活动。
6、 对有规模、有有效益、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应支持他们进行资本和生产扩张,引导他们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有 。
7、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私营体温企业可登记为集团有 :(1)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2)核心企业控股的法人企业3个以上,其中1个有龙头产品。
8、 凡符合下列的各县(市、区)私营企业可申请冠市名称:(1)从事高科技开发服务业的注册资本达80万元以上;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注册资本达150万元以上;从事贸易业的注册资本达250万元以上。(2)从事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业的其施工技术资质等级达二级以上。(3)开发的新产品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填补国内、省内、市内空白的。(4)被国家或省的商标管理间门评为弛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企业。(5)连续两年以上年纳税额达60万元以上的。(6)连续五年以上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7)企业规模达到期中型企业以上的;旅馆达到星级以上的。对符合冠省名称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集团,各级工商部门应主动帮助企业向省工商局申报,以提高我市私营企业在全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度。
9.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应统筹做好规划,可安排个体私营企业经营一条街或开办专业市场。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各类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收取场地租赁费。市场由工商部门统一管理。
10.劳动社保等部门应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障业务纳入到全市社会保障体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办理社会保障登记,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已转向从事人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社会保险投资继续有效,并鼓励其本人继续费投保,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退休时按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1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人才,符合调配政策规定的,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证件、资料齐备的,人事职改和科技等部门应予受理;评审合格的,应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过去在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的正式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1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人员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有自营出口权的私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前往港澳地区的,经本人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国籍客户有业务往来的,由其本人(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核后,可为入境后的外国籍客户办理半年或一年多次有效入境签证。
1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在本县城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固定经营场所,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或在异地县(市、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已连续经营三年,每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并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在该县(市、区)城镇落户。
14、外经贸部门要加强调查和了解,对符合自营进出口条件的私营企业,应积极协助申办进出口经营资格。
充分利用每年春秋两届广交会的良好商机,积极向省争取广交会摊位,在摊拉分配问题上,市外经贸委应考虑私营企业的参展摊位,摊位,使私营企业有机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有条件的还应组织他们参加境外展销会,进一步拓展产品外销渠道。
对私营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对那些既符合出口条件,双有国际市场前景的产品,外经贸部门应主动帮助私营企业寻找外贸合作伙伴。
15、科委、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热心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靠科学,运用科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树立精品意识、名牌意识,务求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16、计划、统计、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及市场调查预测,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以合梅州个体私营经济产业结构更趋合理。
科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等应注意捕捉和跟踪科技及商品信息,及时提供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⑤文化、宣传等部门应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转变观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把自身的产品推出梅州,走向全国,奔向世界。
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都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提供方便服务,创造良好环境。
三、落实措施,鼓励下岗职工和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17、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各地的实际,可开辟下岗职工一条街或利用空闲场地开办早市、夜市、季节性或临时性经营市场;各集贸市场安排摊位时,对下岗职工要一视同仁,在不影响交通、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下岗职工在一定的时间开设流动经营摊点,经营修理业、零售商业和早点服务业;支持帮助危困企业将闲置厂房、场地改建为市场,安置下岗职工人事个体经营。
18、对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实行简便、优先、优惠办照的办法。如涉及须事先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从简、快速给予办理。
1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开业一年内免收地方规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进入市场经营的减免市场管理费,对特困职工给予减免办照费;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减免工商管理费三年和省规定的行政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