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 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设立梅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商引资办公室,成立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和全面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投资者的创业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2、 实行“一个窗口”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3、 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成立梅州市投资者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全方位“保姆式”性化服务。
4、 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经市政府批准后再由财政分流给各部门。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向投资者直接收费。
二、 实行地价和土地、厂房租价优惠
5、出让土地使用权实行最高限价:在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市蕉华工业园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4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无偿划拨或以每平方米1元出让120亩已“三通一平”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急需用地的,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先行开工用地,地价款可实行分期会款,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地价再优惠10%。梅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梅县人民政府按最优惠价格出让土地。
6、租用土地实行低价收费:兴力生产性项目租用土地建厂房办企业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0.3元。
7、租赁厂房实行最高限价:兴办生产性项目租赁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以下;标准旧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4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每平方米3元以下。
三、 实行税收优惠
8、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规定的有关政策,将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给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
9、投资生产性项目,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四、 实行减免规费
10、对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原则实行“只收税不收费、只服务不干扰”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原则上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详见附件)。
11、在园区内的工业用电免征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每千瓦时不高于0.512元(10KV供电线路,大工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企业从电厂直接购电,需经省网通过的,缴纳过网费。
12、工业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1.58元/立方米。经批准,允许用水量较大的企业使用自取水。
13、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定后,投资者的自用运输车辆和生活用车、高级管理人员生活和业务车辆以及企业员工集体上下班接送车辆,在我市境内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4、对企业实行保护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发给合法权益“保护牌”。对持“保护牌”的企业,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持牌企业未经批准不准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正常生产的活动;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准索、拿、卡、要。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15、对投资者的各种车辆,属一般性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只纠章指导,不扣证、不罚款。
16、对企业的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不予查验。
六、提供生活方便
17、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18、固定资产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年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输多次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19、国外和港澳台商户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以上者,在有效合同期内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的,每商户可按上述标准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20、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1、投资者的子女在梅州市内公办学校读书的,一律免收择校费。
七、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入股办实业的,不受30%股权的限制。
八、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包括市内外一切企业和个人。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适合于本规定正式执行后的新增的投资生产性之项目。
九、本规定所指的市级工业园区包括市经济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市蕉华工业园和梅县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以上三个工业园区外投资的,除继续享受国家和省的鼓励投资政策外,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政策;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合作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政策。
十、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制订适合自身实际的实施细则。
十一、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梅州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对在市级工业园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收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的项目一览表
| 收费项目 | 收费单位 |
| 1、 环境超标排污费 | 市环保局 |
| 2、 污水排污费 | 市环保局 |
| 3、 二氧化硫排污费 | 市环保局 |
| 4、 废渣 | 市环保局 |
| 5、 废气排放费 | 市环保局 |
| 6、 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收费 | 市环保局 |
| 7、 环境监测费 | 市环保局 |
| 8、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 市公安局 |
| 9、 外来人口暂住证费 |
市公安局 |
| 10、 档案服务费 | 市房管局 |
| 11、 房屋产权登记费限性 | 市房管局 |
| 12、 起重机械安全性性督检验费 | 市特检所 |
| 13、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器检验 | 市特检局 |
| 14、 起重机械防坠安全检验 | 市特检局 |
| 15、 义务植树绿化费 | 市林业局 |
| 16、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市人防办 |
| 17、 水资源费 | 市水利局 |
| 18、 建筑企业管理费 | 市建设局 |
| 19、 轻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市建设局 |
| 20、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市散装水泥办 |
| 2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 22、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 市建设局居安建筑 | 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
| 23、堤围防护费 | 市大堤管理处 |
| 24、市政建设配套费 | 市规划城建局 |
| 25、规划放线测量费 | 市规划测绘院 |
| 26、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27、劳动合同鉴证费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28、劳动年审证照费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29、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 |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
| 30、工程质量监督费 |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
| 3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 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
| 32、工程定额测定费 | 市工程定额造价站 |
| 3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34、产品质量检验费 | 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5、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监督测定费 | 市卫生防疫站 |
| 36、防雷检测收费 | 市气象局防雷所 |
| 37、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 市科技局地震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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