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从2003年到2007年,对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元/亩年提高到8元/亩年。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各市县和林业部门,务必要把补助金落实到生态公益林的林农手上,决不允许克扣挪用补助资金。
九、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扶贫开发实行重点倾斜。一是向重点地区倾斜。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扶持我省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革命老区、石灰岩地区、库区、重点林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五类地区,尤其要加大对连南、连山、乳源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扶持力度。二是向村户扶贫倾斜。按照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下移到镇到村的要求,以镇和行政村为基本单位,逐村逐户做好脱贫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扶持贫困村。
继续落实贫困山区农户的“四个一”(有一块“保命田”,输出一个劳动力,挂上一个龙头企业,学会一门实用技术)工程。三是继续以“大禹杯”竞赛活动为载体,推动全省山区和贫困地区深入开展以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及工程措施与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农田基本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山区尽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调整省属水库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切实解决水库移民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执行全省统一财政体制前提下,对省属7大水电厂(新丰江、枫树坝、南水、长湖、流溪河、清溪、长潭)利益分配格局作如下调整:除清溪电厂上网电价保持不变外,其他6座电厂电价提高至0.25元/千瓦时;省属水电厂缴纳的税收除上交中央外,省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水库属地市县;省属水电厂税后利润实行省市二八分成;按0.5分/千瓦时分别征收的水土保持费和水资源费,全额留市县使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后,地方从水电厂获得的利益,在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未解决之前要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问题,在问题解决后全部由地方政府支配。省继续安排水库移民专项资金1亿元不变。
在现行管理和电力运行调度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将省属7座水库管理的库区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责任及相关的水库移民工作责任下放到属地市或县。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有关市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库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一揽子解决水库移民的各种问题。水库移民较多的市县可单独设立水库工作机构,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严禁使用移民专项经费。乡镇以下不再单独设立移民机构。
大力扶持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发展集体经济。从2002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县(市)建立扶贫周转金,专项用于扶持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低于3万元的行政村发展集体经济。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效益、不留包袱”的原则,在项目选择方面,尽量以当地效益比较好的小水电企业、龙头企业等为主,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制等经营形式,保证投入有比较稳定的回报。积极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和新途径,努力提高村级集体服务农民和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能力。
继续组织好珠江三角洲对山区的结对帮扶。一是重新调整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中山、江门等7市对山区的帮扶对象。从2003年起,广州市帮扶梅州市及其所属的五华、丰顺、大埔、平远县和兴宁市;深圳市帮扶河源市及其所属的东源、紫金、龙川、和平和连平县;佛山市帮扶清远市及其所属的清新、阳山、连南和连山县;东莞市帮扶韶关市及其所属的新丰、乳源县;江门市帮扶韶关市及其所属的乐昌市、翁源县;中山市帮扶汕尾市及其所属的陆河县;珠海市帮扶揭阳市及其所属的揭西县。二是多形式加大帮扶力度。在市对市整体帮扶的基础上,组织劳动、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口帮扶,开展区、县(市)之间的对口帮扶。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落实资金,确保每年无偿援助对口扶持的山区县500万元,并逐年递增5%,重点用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三是加强结对帮扶工作的领导。珠江三角洲各市、县要指定一名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帮扶工作,明确日常工作部门。结对帮扶双方要建立协商制度,由地级市统一协调各县的帮扶,制定五年帮扶规划,逐年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帮扶水平。
十、加强山区发展工作的领导
加强山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山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山区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努力搞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配好镇、村两级领导班子,按照“六个好”和“五个好”要求,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加强对镇村基层干部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山区各级领导要克服“等靠要”等无所作为的思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身的力量,解放思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真抓实干,把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从省直机关和发达地区抽调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到山区市县担任领导职务,推动山区工作的开展。
突出抓好山区发展软环境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降低山区行政成本。山区市县要严格执行省核定的编制,坚决清理编外人员。优化行政区域组合,对规模较小的县、镇(乡)和行政村,积极稳妥地进行合并,对一些县要重新核定领导职数和行政编制。加快山区事业单位的改革和转制,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山区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法制环境,彻底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向山区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拉赞助。对各级部门开展的达标活动,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经省政府批准的达标检查活动一律停止。
加快推进税费改革,认真做好农民减负工作。在原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全省的农村税费改革,从制度上规范农民应承担的义务,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坚决落实“一项制度、八个禁止”,加大治理农村“三乱”工作力度,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省对山区发展工作的领导。省成立加快山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任正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由省扶贫办承担,负责加强对山区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的开展,检查督促山区政策的落实。对省扶持山区的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统筹起来形成合力。省直各部门要把支持山区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并按照本决定的精神,结合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支持山区发展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
2002 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