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扶持山区电力建设。省对山区小水电建设补助500元/千瓦的标准不变;县镇所办电厂电站的发电,在县域内使用,允许只收过网费;大力支持山区发展风力发电。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轻历史债务负担
加大对山区市县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从2003年起,对市县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采取“基数不动,提高递增比例”的办法,一定五年。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年递增比例由10%提高到14%,其余享受新增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年递增比例由8%提高到12%。政策性增支仍实行专项补助。
适当减轻山区市县“中央专项再贷款”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负担。对市县(区)政府承借的中央专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要逐项进行专项审计,并报省有关部门确认。对造成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再贷款,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逐步消化,市、县(区)要负起责任,加大追收力度。省按照“追收资产效绩大的多减,效绩小的少减;财政承受能力弱的多减,承受能力强的少减;债务压力大的多减,压力小的少减”的原则,安排100亿元专项用于减轻以山区为重点的“中央专项再贷款”负担。对农村义务教育欠债,采取省、市、县(区)三级合理负担的办法逐步解决,省安排20亿元重点用于山区减轻农村义务教育所欠的历史债务。
五、加强山区科技、教育和卫生工作
加快山区科技进步。省直有关部门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和资金,要向山区倾斜。根据山区科技发展实际,组织实施山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选择一批有一定基础的山区工业、农业园区以及经济开发区,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建立省民营科技园或农业科技园,提升这些园区的水平。选择一批在产业方面有一定特色和规模的山区专业镇建立技术创新中心。认真实施山区科技人才培养工程。推进山区县级科学馆建设,发挥其科学普及、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
加强山区基础教育建设。进一步加大山区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重点完成薄弱学校的改造。从2002年至2003年,省帮助山区、老区和贫困地区改建2000所小学,每所学校省财政安排30万元。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外商和个人在山区兴办各类学校。进一步落实免收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政策,确保每个贫困家庭的子女能享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山区中小学推进信息技术教育和英语教育。逐步加快山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加大山区劳动力技能教育和岗前实用技能培训力度。从2002年至2007年,省财政共安排2.1亿元,用于每年资助5000名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二至三年的技校教育。另外,从2003年起,连续五年,省每年安排1000万元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子女进行岗前短期职业实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劳务合作,促进山区劳动力转移到珠江三角洲的企业就业,引导企业调整用工结构。
促进山区卫生事业发展。帮助山区县(市)抓紧建立符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的医疗服务体系、预防保健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从2003年起,一定五年,省每年安排农村卫生专项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山区困难地区公共卫生建设。
六、积极引导和促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转移
加强产业转移的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促进资源型、贸易型、生产型、资产型和科技型等多种形式合作,加快实施珠江三角洲的75类产品向山区转移,把珠江三角洲企业的技术、管理、营销、品牌、资金等优势与山区的资源优势、成本优势结合起来,推动山区工业发展。山区要大力改善投资软硬环境,在用地、用水、用电、用工和厂房建设等方面营造低成本优势。产业转移要遵循市场规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牵线搭桥,做好引导和扶持工作,为产业转移积极创造条件。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开放领域,提高山区对外开放水平,尤其在利用外资、出口等方面提高山区的竞争力。
落实产业转移的相关政策。对于发达地区企业以各种形式到山区投资设厂,合作开发的,在省确认的限下技改项目,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给予技术改造固定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在技改专项资金(包括省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方面,要加强对产业转移项目的支持;对转移过程中实现技术升级的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贴息;对珠江三角洲企业到山区合作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中药材种植及加工等项目,经省确认为示范项目后,可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贴息;对到山区办的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生产项目,优先纳入省项目安排的总体规划。鼓励珠三角企业到山区合作造林、建设工业原料基地。
继续办好珠江三角洲地区与山区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省每两年在山区地级市轮流举办珠三角地区与山区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全面推进两类地区多形式、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经济技术合作。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牵线搭台,为山区市县举办各种类型的展销、招商、经贸洽谈活动提供服务。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推介活动,通过有效的项目对接和经贸协作,促进珠三角地区和山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对口交流,带动山区的资源开发和产业升级。
七、对山区建设用地实行政策倾斜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解决山区非农用地问题。山区以地级市为单位,在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和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增加山区工业和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和审批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指标;对无法缴交耕地开垦费、又未开出耕地作为先补后占储备的山区市县,经批准可允许在一定时限内耕地先占后补。优先安排山区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
提高办事效率,改革现行征地办法。进一步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减少用地报批材料,加快审批用地的办结时限。适度下放土地安排项目审批权,对已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安排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给县镇,并建立备案抽查制度。对山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用地。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允许通过土地置换、归并方式调整使用土地,可按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建设用地指标。依法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通,扩大其使用范围。
调整山区新增建设用地收费分成办法。从2003年开始,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省留成部分全部留给山区县(市)。
八、切实搞好山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加强山区环境保护管理。山区开发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饮用水源、农业生产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布局,严禁污染环境的项目立项和建设,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核心区兴办污染企业。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山区市县城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轻纺、矿冶、水泥、造纸等利用山区资源的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规模和环保标准。山区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必须防止污染企业向山区转移,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坚决不建。
制定有效措施,促使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集中处理工业和生活污水。认真搞好山区小城镇环境建设和保护,突出抓好小城镇的垃圾和污水处理。
多形式多渠道搞好山区生态系统建设。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组成生态屏障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江河源头、湖泊水库、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大力推进生态示范区(村、镇)建设。重点抓好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四江”流域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除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外,“四江”上下游要共建生态屏障,共享生态效益。探索下游市县出资,在上游异地造林,山权不变,资源共享,谁出资冠谁名等办法,建设和保护省内各流域生态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