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资源电力
>> 正文
市经贸局领导慰问挂钩村困难
我市部署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
广州经贸考察团来梅考察共建
全市经贸局长会议提出今后工
我市召开1至7月工业经济运行
标题
正文
信息
下载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07-4-29 11:34:19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实行监测、检查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
4
页,当前在第
4
页
1
2
3
4
上一篇:
印发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