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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经贸局长会议提出今后工
我市召开1至7月工业经济运行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07-4-29 11:34:19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实行监测、检查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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