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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决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4-29 11:32:55 来源: 阅读次数: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
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3]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村小水电发展的决议 
(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和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和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会议认为,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自1996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来,各地小水电的发、供、用统一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小水电建设步伐得到加快,全省平均每年新增装机20.5万千瓦,小水电与省电网结合,使全省98%的农户用上了电;小水电上网电价得到调整,每年为山区县增加6一7亿元电费收入,小水电成为山区县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促进了山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议案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议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地方小水电上网电价没有完全按规定调整到位,部分地方拖欠小水电电费和管理工作滞后等问题。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农村小水电发展情况的变化,省人民政府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的意见,对议案实施方案作了调整。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实施议案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可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继续实施议案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对小水电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贯鼓励和扶持山区小水电发展的有关政策,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山区小水电发展步伐。要继续实行优先收购小水电的政策,落实小水电上网电价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最低保护价的政策,上网电量要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统购统销。趸售县与省网互送电量,执行互抵政策后多送给省网的电量,也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统购统销。趸售县内小水电上网电价以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为最低保护价。要继续实行小水电建设补助政策,继续扶持山区小水电挖潜改造和提高科技管理水平,配套完善山区小水电送电工程,解决小水电上网“瓶颈”问题。要具体落实县、镇所办的小水电企业向县内用电的企业直挂供电,电网企业只收取过网费的政策。要加强对小水电建设的管理,对新的小水电建设,要认真执行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基建程序,严格把好质量关,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自1996年实施小水电议案以来,我省小水电得到了迅速发展,发展小水电已成为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主要的经济支柱和脱贫奔康的重要途径。现将议案实施的有关情况及今后的设想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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