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电站送出工程建设与投资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3]2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电力消费量增长迅猛,电力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经研究,在电力行业实行厂网分开改革以后,为了适应新形势,加快电力建设,保证电站送出工程的建设进度,现将规范电站送出工程建设与投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规划内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的电站项目,其电力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按照国家建设计划,与电站工程同步建成投产。电网企业对于电站送出工程的投资成本,在国家对电网企业定价中,与其它电网建设项目一起,统筹考虑补偿。
二、发电项目投资方以自愿为原则,在服从国家电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建设与该发电项目相关的专用送出工程,拥有相应的产权,并将接入公用系统处作为结算点。
三、对于历史上电网企业以外的其它投资方投入各电压等级电网工程的资金和资产,以及与之有关的遗留问题,应按照厂网分开和投资人拥有相应产权的原则处理。电网企业以外的投资方原则上只能拥有本企业专用的电网设施资产产权。对于其拥有的电网公用设施的资产,应采用资产置换、有偿转让等方式加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