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办(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4.废弃物综合利用
5.海洋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
6.消耗臭氧层替代物开发
7.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8.农膜回收及无害分解技术开发
二十八、服务业
1.现代化配送中心、加工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建设及连锁经营
2.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
3.农产品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及流通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调剂市场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7.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建设
8.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9.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10.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11.租赁服务
12.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大众体育设施建设
13.文物保护
14.高等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5.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16.信息网络建设
17.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及服务网络建设
18.养老院、老龄公寓、老人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19.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20.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
21.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22.地级以上中心血站建设
23.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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