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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4-29 11:44:10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确保肉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生猪产品流通实行准入和报检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产品进入梅州市的准入条件: 
(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新鲜肉品。屠宰厂(场)的硬件设施和加工工艺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7-2000)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屠宰的生猪必须经产地检疫,并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复检合格。屠宰加工应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操作规程》实施; 
(三)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类产品,并经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取得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畜产品检验证明》,加盖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证件随货同行; 
(四)肉品药物残留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控、检测符合规定要求,持监测部门有效证明; 
(五)运载肉品应使用符合国家动物防疫和卫生部门要求的专用车辆; 
(六)肉品运载车辆和器具在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七)持有定点屠宰完税和缴费凭证。 
二、生猪产品准入梅州城区的申请和报检程序: 
(一)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肉品供应商向梅州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生猪产品进入梅州城区的申请,并提供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取得肉品准入资格的供应商,在肉品运抵梅州城区后应立即到报检点报检,并缴验有关证明,经检验合格后,加盖复检合格印章,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外来肉品复检不合格的,应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并按《动物防疫法》作出处罚。三次肉品复检不合格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准入资格; 
(四)在梅县尚未批准设立定点屠宰场前,梅州城区报检点的设置及肉品的复检工作由梅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订本区域内生猪产品流通具体管理办法。在制订准入条件时,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生猪产品,不分本地外地一视同仁。 
四、各地要进一步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肉品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经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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