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地区封锁和袭断,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法进行。严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公开行政管理机关办事程序,增强行政的透明度;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减少企业不合理负担。
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简化办证手续。
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基地、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可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保税展馆等,支持和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
具备规定条件的连锁和物流企业,经主管机关认定和备案后,可自动获得省管理权限内的上述各类经营权。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经贸委及各主管机关研究制定。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
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直营连锁企业可以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具体办法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002年起3年内,省重点扶持的20家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技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每家300万元贴息。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研究制定。
对列入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厅、建设厅研究制定。
从2002年开始,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税费。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研究制定。
(三)支持企业进行产权改造。
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
优先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资金和现代流通技术。
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购买或置换国有产(股)权。
在企业改组中分流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在企业中持有的股份。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研究制定。
(四)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在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下同)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