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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发布时间:2007-4-29 11:39:36 来源: 阅读次数: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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