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商贸流通 >> 正文
市经贸局领导慰问挂钩村困难
我市部署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
广州经贸考察团来梅考察共建
全市经贸局长会议提出今后工
我市召开1至7月工业经济运行
        
盐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7-4-29 11:38:20 来源: 阅读次数: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令 
第2号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经轻工业部第八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九一日起施行。 
部长曾宪林 
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施行,加强盐业行政执法(简 
称盐政执法,下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维护盐业部门,盐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简称盐政执法机构,下同)及执法人员,从事盐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本新闻共13页,当前在第04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食盐专营办法 下一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