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地级市经贸局按照项目批准内容,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组织竣王验收,邀请财政、银行、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并将结果上报省经贸委。重要项目由省经贸委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制度。在投产三年内对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效益进行评价。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对优秀项目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责任追究及惩罚
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由于前期工作深度不够,致使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造成严重损失的,省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志性目标以及建成后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而末淘汰的,停止对该项目支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不按照目标、进度、投资和设计要求实施又没有经过请示,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和达产达效的,省经贸委将参照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符合招标条、件而未进行招标,或者故意将项目分拆,缩小投资额度以逃避招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省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将把贴息或补助全额收回,并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凡妨碍检查人员对企业实行检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技改和技术创新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