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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4-29 11:49:22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与企业内其它研究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技术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冠以《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优先推荐进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以及享受有关进口关税、财政、金融信贷、立项、新产品开发等优惠政策,以及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是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一规范,也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认定部门采取定时考核的形式,监察和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每两年对现有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审,条件不符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及其所有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第二十四条、每年1月底前,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经(工)委。 
    第二十五条、各市经(工)委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 
    第二十六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对上报评价的技术中心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评估。 
    第二十七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暂停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三大类20项指标及突出成效组成。 
    (一)体制与机制 
    1、组织与管理 
    2、经费投入强度 
    3、人才激励机制 
    4、人才培训 
    5、国内外科技资源利用程度 
    (二)研究开发实力与能力 
    1、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比重 
    2、技术中心中高级人员比重 
    3、技术中心专家(含博士)人数 
    4、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5、技术中心市场分析能力 
    6、超前研究开发能力 
    7、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三)工作绩效 
    1、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数 
    2、授权专利数 
    3、新产品销售率 
    4、新产品利润率 
    5、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 
    6、企业利润总额 
    7、企业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8、企业利润额在全国同行业排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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