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凸显七大特点、八大制度。
《条例》的七大特点:《条例》全面地规范了政府、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和市场的行为,并合理地处理了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将我国认证认可统一监督管理体制固定下来,首次确立了我国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和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条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履行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势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要求。《条例》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管的四项制度:报告制度、询问制度、举报制度,以及针对不同的监管方式的制度。
《条例》的八项大制度:全国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确定了认证机构行政的前置性审批制度;统一的认可制度;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能力认定制度;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度;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另外《条例》所规定的监管制度与一般的监管制度不同,它的特点是政府强化监管,同时要结合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 摘自中国质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