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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02期]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摘要)
发布时间:2007-5-8 16:43:59 来源: 阅读次数:

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摘要) 
《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共十二章分四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四章评审人员,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六章企业申报条件,第七章评审程序,第八章评审费用,第九章获奖企业的管理,第十章评审纪律,第十一章奖励,第十二章附则。 
企业申报条件:第十九条:企业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第二十条:申报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二是近三年来,有获得用户满意产品,并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三是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企业三废治理达标;四是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五是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协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提出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评价意见。外资或独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摘自省质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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