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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08-4-17 10:24:09 来源: 阅读次数:

    “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梅州市政府提出的创建“广东米香型白酒生产基地”的建设,共同维护酒类生产和经营的市场信誉,保护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东客家米香型”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本申请所包括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属于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

第三条 “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商标权属于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的成员。

 

第二章  “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五条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所生产和经营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   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的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集体商标准用证》;

(三)签订使用集体商标承诺书;

(四)交纳管理费;

(五)领取集体商标标识。

 

第三章   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三)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其他义务(由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   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三)“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标识。

(四)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对使用“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的成员单位,不负责该成员单位在生产经营及其活动中所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五)其他义务(由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第四章 “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是“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组织本协会成员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二)组织、监督本协会成员按本规则使用该集体商标;

(三)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维护“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专用权;

(六)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单位或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变更其名称、地址、使用商品名称等内容的,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要将其变更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十一条  非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者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私自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的,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使用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集体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使用“广东客家米香型”集体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

 

 

 

 

梅州市酒类行业协会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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