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现在起至9月30日)
2007年9月30日前,各级地方政府要成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市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县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2007年10月20日前,各县(市、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21日至11月30日)
2007年10月31日前,县级以上地区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2007年11月30日前,各地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在每周二下午下班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市经贸局市场建设科。11月30日前将附件3和附件4报表报市经贸局市场建设科
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2007年12月1日-4日,各县(市、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写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07年12月5日-8日,市经贸局组织的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和验收。专项整治期间,市经贸局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检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2007年12月6日-15日,迎接省经贸委组织的专项整治工作交叉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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