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迅速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梅州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梅州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迅速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梅州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具体目标:专项整治过程中,市、县两级经贸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经贸局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江剑欧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经贸局卓衍钊、陈梅生、郑创声、李红梅担任,郑创声同志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市场建设科,联系电话(传真):2240741,电子邮箱:mzscjs@126.com。
专项整治期间,市经贸局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监督、指导、检查和协调本市重点地区、重点目标、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各企业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二)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1、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必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等的部署,认真履行生猪屠宰管理职责。
2、对本地区制定的涉及屠宰方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面进行集中清查、整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地方规章及相关文件,按程序修订或废止。
3、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现行的生猪屠宰企业收取的各种税费情况(如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和检验检疫费等)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并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情况进行处理。
4、市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
5、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整治。尤其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对涉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6、推行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和企业申报资质等级认定制度,调整屠宰企业规模结构。
7、要重视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制定计划,形成制度,加强考核,强化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使所有管理人员、执法人员能够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三)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
1、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商运发[2007]356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本市家畜屠宰场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6)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
(7)违反《关于我省生猪屠宰购销税费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规定,违规收取税费,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8)年检未合格,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9)非限期整改原因,超过一年时间停产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要认真检查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实施情况,凡不符合规划要求而设立的屠宰厂(场),应清理,关闭。
4、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而屠宰的行为。
5、对已批准设立、但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统一标志牌的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领标志牌。
6、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备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
7、完善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进厂(场)检查检验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建立定点屠宰厂(场)生物安全处理措施,落实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确保定点屠宰厂(场)出厂肉品检验合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作为今年生猪屠宰管理的重点工作,克服各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部署,按照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完成生猪专项整治行动任务。
(二)各地要以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肉品质量为主要目标;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为突破口;以全面清理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为主要内容;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和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为主要手段;以部门自查、地区互查,全市抽查和不定期检查为主要措施,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
(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市经贸局举报投诉电话为2240741。
(四)建立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各县(市、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必须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6号)中的工作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工作动态、工作报表等材料。
(五)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加大正面舆论宣传力度,既全面准确报道保障市场供应情况,反映本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又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及典型事件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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