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贸局:
为确保十七大期间酒类食品的安全,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产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在全市开展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产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切实加强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机构,配备人员,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将具体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分时分段稳步推进。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检查行动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总结提高到位。对因监管工作做不到位,发生酒类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后果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管
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管工作。
(一)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
1、酒类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酒类生产制品的有关标准,并经有关部门的指标检验、计量检定等,方可出厂销售。禁止不合格的酒类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2、酒类产品要使用中文标识、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采用的质量标准、主要原料、容量、保质期限、酒精含量,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3、白酒厂必须符合《白酒厂卫生规范》(GB8951-88),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勾兑食用酒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取缔其酒类食品生产资格。
4、严厉打击酒类产品制假行为,对非法收购他厂酒类专用酒瓶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销毁,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二)加强对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管
1、批发、零售企业经营酒类产品,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相应的酒类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酒类产品的行为,依法坚决查处。
2、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批发酒类产品;酒类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不得从无生产许可证或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酒类产品。
3、设立购销台帐。要求酒类经营者建立健全购销台帐,如实记录每种酒类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4、按照《关于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市场监管的通知》(梅市经贸[2007]124号)要求,做好对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管工作。
三、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提高酒类食品安全意识
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要自觉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理念,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参与酒类主管部门签订《酒类食品质量安全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保证酒类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促进我市酒类消费层次的提高。
四、加大酒类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经贸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酒类食品安全知识,形成有利于推进酒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优质酒产品、优良酒品牌,正确引导酒类产品消费,增强群众以酒类产品的消费信心。
1、酒类生产厂家在厂区内,酒类批发、零售商在店(铺)前悬挂宣传标语,如:“关注食品安全,共创美好生活”、“关注食品安全,关爱百姓健康”、“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酒类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要组织有条件的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积极开展怎样识别真假酒类产品的宣传活动,向群众印发酒类常识学习资料。
3、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酒类食品、有毒有害酒类食品和制假窝点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给予揭露、曝光,进一步提高酒类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意识。
五、依法行政,加大整改督查力度
一是各县(市、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执法程序,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二是对本次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查出的问题和不足,要限期整改,加强督办。
三是要结合各地实际编印《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记录表》,表中要反映检查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整改的措施、检查人员签名、企业负责人签名等情况,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登记工作。同时,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需市给予协调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信息。
各县(市、区)经贸局请将贯彻落实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情况于2007年10月28日前书面报送我局酒类管理办公室,由该办汇总后报市有关部门。省经贸委和市经贸局将在专项整治期间派员对各县(市、区)开展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酒类食品质量安全保证承诺书
梅州市经济贸易局
20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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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远方,市政府副秘书长曾祥海,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省酒类专卖管理局。 |
酒类食品质量安全保证承诺书
本酒类生产经营者向经贸部门和社会各界作出如下保证:
一、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受酒类生产和流通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酒类生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酒类产品指标自觉报请卫生、质量等法定机构检验和计量检定,不合格的酒类产品禁止出厂销售。
三、生产的白酒符合《白酒厂卫生规范》(GB8951-88),不使用工业酒精勾兑食用酒;补酒、保健等配制酒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生产、销售。
四、生产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五、设立购销台帐。要求酒类经营者建立健全购销台帐,如实记录每种酒类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六、进货要从货源上杜绝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确保从合法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采购货源,使消费者喝上放心酒。
七、不销售无生产厂家和无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
八、不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
九、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欢迎和接受政府执法部门、酒类专卖管理部门、酒类行业协会、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十、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法规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