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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实水泥企业规模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的函
发布时间:2007-9-30 16:25:31 来源: 阅读次数:

关于核实水泥企业规模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的函

 

有关县(市、区)经贸局:

据省统计我市现有水泥企业数量70家,总生产能力1891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旋窑570万吨,立窑1321万吨。省经贸委《关于广东省“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的征求意见函》(粤经贸[2007]1030号)(见附件一)下达我市 “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600万吨,并要求对全市水泥企业数量、产能(立窑、旋窑规格)、已承诺淘汰能力、违规新建立窑全面进行清查核实。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顺利完成省下达的任务,现将相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各县(市、区)经贸局对照《水泥生产企业情况核查表》(附表一)和《全市违规新建水泥立窑企业情况表》(附表二)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窑型、能力(按附表说明标准统一计算)等情况,核查结果须于2007 10 91700前传真至市经贸局工业科,联系电话及传真:2250810

二、请各县(市、区)经贸局立即对辖区内新上项目时承诺淘汰的企业和产能进行清查,与上述核查结果同时报市经贸局工业科。各单位要根据清查承诺淘汰产能结果,结合省经贸委《关于做好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发电[2007]182号) “六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标准,研究提出本辖区“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并按《“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核定表》(附表三)要求填报,淘汰计划不得低于当地已承诺的淘汰产能。

三、《水泥生产企业情况核查表》(附表一)中已关闭并拆除窑炉设备(生产线)的企业产能可计入2006年淘汰指标,如已关闭而没有拆除窑设备(生产线)的企业产能可计入2007年淘汰指标,但必须落实2007年底前拆除窑设备(生产线)。违规新建的水泥立窑(附表二)必须拆除(或淘汰老窑),可计入淘汰指标。粉磨站关闭不计入指标,单列说明。《水泥生产企业情况核查表》(附表一)外的企业为无证企业,或新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书面说明情况。

四、上报材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并请传真后原件寄送市经贸局工业科。

附件一:省经贸委《关于广东省“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

能计划的征求意见函》(粤经贸[2007]1030号)

附表一:《水泥生产企业情况核查表》(下载)

附表二:《全市违规新建水泥立窑企业情况表》

附表三:《“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核定表》

 

 

                                 梅州市经贸局

                                200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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